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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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偷看青春罪”消失的背后
从罪名的变迁看法治的进步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王蓓 杨群芳 王琳琳 青法

  回顾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光辉历程,建立现代法治是一个贯彻始终的鲜明主题。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法治,在建立、塑造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透过刑法罪名的一次次变迁,我们可以深刻感受和体悟到我国刑事法治进步的脉搏。
  
  三个脚步记录刑事立法历程
  30年,三个脚步,记录了我国刑事立法的不同阶段,展现了刑法大步前进、刑法罪名大幅变迁的历史进程。

  第一步(1979年刑法)初始立法
  代表罪名:反革命罪、流氓罪
  “文革”时期,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罪名都由审判人员自己确定,许多罪名前不论青红皂白都得加上“反革命”二字,所以曾经闹出过把偷看女知青洗澡定为“反革命偷看青春罪”之类的笑话。
  改革开放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刑法的发展也进入一个新的时期。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法典。它的诞生,表明新中国的刑法典从无到有,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那时,刑法规定的罪名约有130个。
  由于历史的惯性,1979年颁布的刑法仍然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刑法学界也将1979年刑法解读为“一部闪耀着毛泽东思想光辉的刑法”,最为典型的就是分则第一章中的“反革命罪”。

  第二步(1997年刑法)科学规范
  代表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猥亵妇女罪
  在第一部刑法实施的17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采取多种方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但是,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1997年10月1日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实施。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分则的规定比过去更加具体和科学。
  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根据建国初期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有关政策,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章“反革命罪”。但17年的实践证明,“以反革命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而且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看,将危害国家的犯罪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更为适合、更为科学。因此,新刑法将“反革命罪”一章的章名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于该章的一些犯罪的构成条件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原刑法对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得比较笼统,只有罪名,没有具体罪状。由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实践中形成了三个“口袋罪”。新刑法取消投机倒把这一罪名,该罪被分解为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新罪名,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新刑法还将原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即侮辱、猥亵妇女罪,聚众淫乱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至此,流氓罪不复存在。1979年刑法的玩忽职守罪,则被分解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

  第三步(6个修正案)完善改进
  代表罪名:资助恐怖活动罪、雇用童工从事
  危重劳动罪
  由于社会的转型还在继续之中,这注定了对新刑法的修改补充不可避免,从1998年至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刑法共进行了7次修改,即199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后来的六个刑法修正案,目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了三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通过对新刑法的修改补充,新增了资助恐怖活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骗购外汇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罪名。
  通过对新刑法的修改补充,有的罪名得以修改,如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等。
  截至目前,我国刑法罪名已有400多个。刑法罪名的大幅变迁反映了刑事领域30年来大规模和较高水平的立法活动和实践,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人治向法治演变的进程。
  
  二起案例解析新旧罪名差别
  流氓罪→聚众淫乱罪
  1983年9月23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当时的判决书写道:“被告人夏某在1982年1月至1983年2月,先后在鹤城镇夏某家、担水巷私人旅馆、湖口头张某家,多次与卖淫妇女叶某、周某、罗某等人奸宿。此外,还串通拉拢占某、陈某、徐某与卖淫妇女奸宿。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庭认为:被告人多次与卖淫女奸宿鬼混,同时还串通拉拢他人胡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解析:1979年刑法的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当时,这条规定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个罪逐渐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些很难定性的行为就往流氓罪上靠,导致适用范围过广,有失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颇受非议。民间有了“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这样的说法。
  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变化和发展,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至此,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的历史就成为了过去,本案如在今天,就应以聚众淫乱罪来判处。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刚过不惑之年的仙居农民泮的福是浙江第一个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的被告人。2006年8月至10月,泮的福在仙居下各镇马垟村废品收购站里,将明知是盗窃所得的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一辆黑色FK峰光摩托车、一辆红色LY125摩托车介绍给他人购买。经鉴定,3辆摩托车共价值1万元。2007年5月21日,仙居法院以5月11日刚施行的新罪名“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泮的福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解析:根据1997年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规定,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此新罪名明确为“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该司法解释还将以往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补充,将“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明确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的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一新司法解释也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

  一条罪名折射刑事法治变迁
  从市场交易行为出发来观察改革开放,对“投机”的不同认识就像是一条纽带,贯穿着这30年。
  曾几何时,“投机”与“倒把”并列,一度成为刑事司法中的专业术语。从“能不能”,到“要不要”,再到“会不会”,多少人的命运维系在国家决策层对“投机”行为的理解之中。1982年初,中央刚刚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当时的温州乐清柳市镇,家家户户做生意。“严打”波及温州后,柳市“八大王”首当其冲(本报曾作详细报道)。除了闻风出逃的“螺丝大王”刘大元,“八大王”几乎都遭遇了牢狱之灾,罪名就是投机倒把。
  两年后,“八大王”全部平反,收缴的财物从国库拨出如数归还。但“投机倒把”并未因此而消失。相反,1987年9月,一份名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行政法规正式施行。在刑事司法中,“投机倒把罪”也是当时著名的三大“口袋罪”之一。所谓“投机倒把是个筐,经济违法行为都往里装”。“投机倒把”的入罪,不仅压抑了民间的创富激情,还造就了滥觞于司法实践领域的“选择性执法”。
  1997年,“投机倒把罪”正式从刑法中隐退,被分解为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新罪名。又过了11年,国务院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划上了句号,官方公布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投机倒把罪”的出现与消失,恰好反映了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折射出刑事法治的变迁。